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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》(省政府第277号令)第三十六条“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,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。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、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”的要求,省民政厅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《广东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(粤民民〔2010〕66号)。请遵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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